
【法】 detinue sur trouver
ask for; beg; claim; desire; petition; pray for; request; solicit
【計】 C; request
【經】 application; demand; petition; request; solicit
【法】 remission; remittal; restoration; restore
arrest; detain; hold in custody; intern; withhold
【經】 arrestment; arrests; detainment; withhold
【法】 lost property; lost things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請求返還扣留遺失物的訴訟"是物權法領域的民事訴訟類型,指所有權人或合法占有人要求法院判令扣留者歸還其拾得但拒絕返還的遺失物。該訴訟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316條中有明确規定,英美法系中對應概念為"action for recovery of detained lost property"或"replevin of lost chattels"。
核心構成要件包含三項:首先原告需證明對标的物的合法權屬,包括所有權憑證或先占取得的證據鍊;其次需證實被告存在扣留行為,即實際控制且無合法依據;最後要證明标的物屬于法律定義的"遺失物",即非基于權利人意志脫離控制的動産。
訴訟程式中,原告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2條提起給付之訴,若标的物已毀損滅失,則可主張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93號指導案例,拾得人主張報酬請求權不能作為合法扣留理由。
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中的"replevin"程式與之功能相似,但要求原告預先提供擔保金,該差異源于普通法對動産流轉的特殊保護機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示範法》第55條也确立了類似救濟途徑。
執行階段適用《民事強制執行法》第15章,法院可采取搜查令、扣押令等措施。若标的物已轉讓第三人,根據民法典第318條,除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外,權利人均可追及。
關于“請求返還扣留遺失物的訴訟”這一法律概念,結合相關法律依據和實務要點,解釋如下:
該訴訟指權利人因遺失物被他人扣留,通過司法程式要求返還的糾紛。根據,遺失物是「非基于權利人本意喪失占有的有主動産」,扣留行為可能構成對物權的侵犯。此時權利人可依據《民法典》第235條(原《物權法》第34條)行使物權請求權。
原告資格
僅限于遺失物的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如質權人),單純占有人無權起訴。
被告範圍
包括實際拾得人、現占有人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遺失物的第三方。
管轄法院
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
訴狀需包含以下内容():
提示:如需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參考,可查閱《民法典》第312、314條,或登錄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相關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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