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tion on set aside judgment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請求撤銷判決的動議”對應的英文表述為"Motion to Vacate Judgment",指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撤銷已生效判決的正式申請。該程式性救濟措施主要適用于以下幾種情形:
法律定義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定義,此類動議屬于"post-trial motion",主張原判決存在程式缺陷或新證據,要求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撤銷原判。該救濟措施區别于上訴程式,屬于原審法院的自我糾錯機制。
適用情形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0(b)條列舉了六類可申請撤銷判決的法定事由,包括:
程式要求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60(c)條,動議需在判決登記後1年内提出,但涉及司法錯誤的情形不受時間限制。申請人須提交宣誓書并附具證明文件,法院可舉行聽證會審查證據
法律效果
獲準的撤銷動議将使原判決失去既判力,案件恢複至判決前的訴訟狀态。但該救濟屬于特别救濟程式,法院審查标準嚴于普通上訴,申請人需承擔更高舉證責任
注:引用來源為法律專業出版物及美國聯邦司法程式規則,具體條文可參見美國政府出版局官網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電子版。
“請求撤銷判決的動議”是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正式申請,要求撤銷已生效的判決。其含義和法律要點如下:
該動議是當事人認為原判決存在法律錯誤、事實認定錯誤或程式違法時,通過法定程式請求法院撤銷原判的司法救濟手段。
實體錯誤
程式違法
新證據出現
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需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内提出)
再審申請
第三人撤銷之訴
未參與原審的利害關系人可單獨起訴,主張原判損害其權益
特殊程式
行政判決撤銷需滿足六類情形(如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式等)
若法院支持動議,可能作出三種裁定:
提示:不同程式的時限要求不同,例如民事再審需在判決生效後6個月内提出,具體材料格式可參考法院提供的文書模闆。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确保程式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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