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ial invalidity; void in part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部分無效”(Partially Invalid)指某一法律行為(如合同、條款或判決)中僅特定部分因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而喪失法律效力,其餘部分仍合法有效的情形。其核心特征在于效力的局部否定性,需結合具體法律體系判定。
效力分割性(Severability)
當法律行為包含多個獨立條款時,若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合法性,則無效僅局限于該部分。例如,合同中某項條款違反強制性法規,法院可宣告該條款無效,但合同整體仍可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6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來源:全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判定标準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若合同價格條款因壟斷協議無效,但交貨、保修等條款仍可獨立履行,則部分無效成立。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表述 | 典型場景 |
---|---|---|
部分無效 | Partially Invalid | 合同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
部分無效判決 | Partial Invalidity Ruling | 行政訴訟中撤銷部分行政行為 |
無效部分可分割 | Severable Invalid Provision | 格式條款中免除己方責任的無效條款 |
例證:
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離職後終身不得從事同行業工作”,該競業限制條款因超出合理期限(《勞動合同法》第24條)而部分無效(Partially Invalid),但其餘薪資、保密條款仍有效。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解讀)
在英美合同法中,部分無效需滿足“Blue Pencil Doctrine”(藍鉛筆原則):法院僅可删除無效條款而非改寫内容,且剩餘條款需具備獨立執行力。
案例:英國最高法院在Tillman v Egon Zehnder Ltd中裁定,競業限制協議可删除無效詞彙後保留有效部分。
(來源:UK Supreme Court Judgments)
(注:為符合要求,建議實際撰寫時鍊接至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或政府官網原文,此處僅作内容示例。)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部分無效”是指合同或勞動合同中某些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法律效力,但其他條款仍具有約束力的情形。具體說明如下:
部分無效的合同或勞動合同,指部分條款因違法或違背公平原則被認定無效,但剩餘條款仍可獨立成立并有效。例如,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的條款無效,但其他關于薪資、工作内容的條款依然有效。
“部分無效”體現了法律對契約自由的限制與平衡,既否定違法條款,又盡可能維護交易穩定性。具體案件需結合條款獨立性、違法性質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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