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part performance
部分履行原則(Doctrine of Partial Performance)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則,指當合同一方未完全履行義務但已部分完成時,法院可能根據實際情況承認其履行的有效性,并給予適當救濟。該原則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強調對非根本性違約的靈活處理,旨在平衡合同嚴守原則與公平救濟需求。
從構成要件分析,部分履行需滿足三個核心條件:
在司法實踐中,中國法院通常結合《民法典》第580條處理部分履行争議,允許守約方主張減價權或請求繼續履行,但不得同時主張解除合同與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比較法視角下,該原則與英美法"substantial performance"原則存在功能相似性,均體現對誠實信用原則的維護。
國際商法領域,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51條亦規定,買方對已交付的貨物部分享有獨立救濟權,這一規定與部分履行原則的立法精神相契合(UNCITRAL官方注釋。實務中需注意,該原則不適用于不可分合同或約定義務具有整體性的情形。
部分履行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則,指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僅履行部分内容時,如何界定責任和處理糾紛的準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部分履行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僅完成合同義務的一部分,例如交付貨物數量不足(如合同約定100噸,實際交付50噸)或分期履行中的某一期未完全履行。其核心特征是: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部分履行的條件包括: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條,處理部分履行的原則如下:
類型 | 核心區别 | 法律後果 |
---|---|---|
部分履行 | 履行數量不足但已實際履行部分 | 補足履行、承擔費用 |
瑕疵履行 | 履行質量不符合約定 | 修理、更換、賠償損失 |
遲延履行 | 履行時間超過約定期限 | 賠償損失、可能解除合同 |
部分履行原則旨在平衡合同雙方權益,既允許債權人在利益受損時拒絕履行,也要求債務人承擔因不完全履行産生的額外責任。具體處理需結合合同約定、履行情況與損害程度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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