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trine of part performance
部分履行原则(Doctrine of Partial Performance)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指当合同一方未完全履行义务但已部分完成时,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承认其履行的有效性,并给予适当救济。该原则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强调对非根本性违约的灵活处理,旨在平衡合同严守原则与公平救济需求。
从构成要件分析,部分履行需满足三个核心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法院通常结合《民法典》第580条处理部分履行争议,允许守约方主张减价权或请求继续履行,但不得同时主张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比较法视角下,该原则与英美法"substantial performance"原则存在功能相似性,均体现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国际商法领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51条亦规定,买方对已交付的货物部分享有独立救济权,这一规定与部分履行原则的立法精神相契合(UNCITRAL官方注释。实务中需注意,该原则不适用于不可分合同或约定义务具有整体性的情形。
部分履行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指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仅履行部分内容时,如何界定责任和处理纠纷的准则。以下是详细解释:
部分履行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仅完成合同义务的一部分,例如交付货物数量不足(如合同约定100吨,实际交付50吨)或分期履行中的某一期未完全履行。其核心特征是: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部分履行的条件包括: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处理部分履行的原则如下:
类型 | 核心区别 | 法律后果 |
---|---|---|
部分履行 | 履行数量不足但已实际履行部分 | 补足履行、承担费用 |
瑕疵履行 | 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 | 修理、更换、赔偿损失 |
迟延履行 | 履行时间超过约定期限 | 赔偿损失、可能解除合同 |
部分履行原则旨在平衡合同双方权益,既允许债权人在利益受损时拒绝履行,也要求债务人承担因不完全履行产生的额外责任。具体处理需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与损害程度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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