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iality secured creditor
【法】 partial guarantee
creditor; loan; obligee
【經】 claimant; creditors; debtee; obligee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部分擔保的債權人”(Partially Secured Creditor)指其債權僅由債務人特定部分資産或資産價值作為擔保的債權人。其核心特征在于擔保物的價值不足以覆蓋全部債權金額,債權人僅對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權,對未覆蓋的債權部分則作為普通無擔保債權人主張權利。
核心特征與法律内涵:
擔保範圍的非全覆蓋性
債權人雖持有擔保物權(如抵押權、質權),但擔保物的市場價值或約定價值低于其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例如,債權人持有100萬元債權,但抵押物估值僅70萬元,該債權人即為“部分擔保債權人”。
受償權的雙重屬性
風險承擔機制
債權人需自行承擔擔保物價值波動、變現困難或不足的風險。相較于完全擔保債權人,其債權實現更具不确定性,尤其在資産貶值或破産程式中擔保物快速變現可能折價的情況下。
金融與法律實踐中的應用:
在信貸實務中,部分擔保常見于資産價值波動較大(如存貨、應收賬款質押)或債權人基于風險控制僅要求覆蓋部分敞口的場景。破産法下,其權利行使需遵循擔保物權實現程式與無擔保債權申報的雙重規則。中國《民法典》第414條明确了抵押權清償順位,部分擔保債權人就擔保物變現款優先受償後,剩餘債權轉入普通破産債權參與分配。金融監管框架中,此類債權在風險分類時可能被歸為“關注類”或“次級類”,反映其信用風險高于完全擔保債權。
權威參考來源:
北大法寶數據庫(檢索“擔保物權清償順序”)
涉及擔保不足債權的風險劃分标準,詳見金融機構内部合規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債權在破産程式中權利實現的規定(參見法律出版社《破産法實務指南》)
"Partially Secured Creditor" 詞條釋義,Thomson Reuters出版。
部分擔保的債權人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僅對債務人的部分債權享有擔保權益。以下為詳細解釋:
部分擔保的債權人兼具普通債權人和擔保債權人的雙重屬性,其權利受擔保範圍的限制。具體操作需結合《民法典》及擔保相關法律規定。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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