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ignatory
affix to; sign; subscribe; subscription
【經】 initial; sign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籤署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在正式文件或協議上籤字确認的主體,其核心定義可歸納為以下四方面:
法律身份界定 籤署人(signatory)指通過簽名形式對文件内容表示認可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機構。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通過籤署文件表明接受協議約束的當事人”,強調簽名行為的法律約束效力。
構成要件特征 • 行為能力:自然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條) • 代表權限:機構籤署人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授權委托書 • 形式要求:包含手寫簽名、電子簽名或蓋章等法定籤署方式
國際條約應用 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7條規定,經全權證書認證的籤署人,其籤署行為構成國家同意承受條約約束的正式表示,此條款被國際法學界視為籤署人權限的基準解釋。
責任承擔範圍 中國《電子簽名法》第14條明确,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籤署人需對其籤署文件内容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401條亦規定籤署人受票據文義記載約束。
籤署人是指以簽名或蓋章方式确認合同、文件或協議内容的主體,其具體含義和法律要求如下:
籤署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他們通過簽名或蓋章表明對文件條款的認可,并承擔相應責任。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籤署合同時,其行為代表公司意志。
類型 | 說明 | 典型場景 |
---|---|---|
合同籤署人 | 雙方或多方協議中的籤署主體 | 勞動合同、買賣合同 |
文件籤署人 | 單方文件(如授權書)的籤署者 | 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議 |
籤署是文件生效的核心條件,具有兩重作用:
需注意,電子簽名(如數字證書)與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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