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riminal with previous convictions; ex-convict; ex-prisoner
前科犯(Criminal with Prior Record)指曾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處刑罰,且該刑罰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自然人。該術語包含法律認定與社會管理雙重含義:
前科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時應如實報告自己曾受刑罰的事實。構成“前科”需滿足:
再犯行為
前科犯實施的新犯罪行為需滿足:
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Prior Record"定義為:A person's history of convictions for criminal offenses,強調定罪記錄的客觀存在性。
法律後果
前科可能觸發從重處罰(如構成累犯)或限制從業資格(《法官法》《檢察官法》禁止曾受刑事處罰者擔任司法職務)。
社會管理措施
中國司法行政機關對前科犯實施動态管控,例如:
“前科犯”是指曾因犯罪被法院判處刑罰且已執行完畢的人,其法律身份及影響可從以下方面綜合解釋:
前科犯指有科刑記錄的犯罪人,即曾被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并執行完畢的人員。這類人員會被納入司法機關的追蹤考察範圍,成為刑事案件偵查的潛在對象。
僅受過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或曾被判處管制、緩刑但未實際服刑的,不視為有前科。
未成年人若被判處5年以下刑罰且犯罪時未滿18歲,其犯罪記錄可依法封存,非必要情況下不對外公開。
前科犯的法律身份具有長期影響,既體現對再犯罪的預防,也限制其社會權利。具體認定需以法院生效判決和刑罰實際執行完畢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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