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tice to treat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commandeer; expropriation; impressment; requisition
【經】 expropriation; requisitioning
強制征用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compulsory requisition",指政府或法定機構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臨時占用或征收個人/集體財産的行為。這一概念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被解釋為"國家依法臨時調用公民財物或勞動力的行為",《牛津英漢雙解大詞典》則對應為"the act of officially taking property for public use"。
根據中國《憲法》第十三條和《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該行為需滿足三重要件:①緊急狀态需求(如搶險救災);②符合法定程式;③及時補償原則。國際法領域,《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強調征用必須遵循"比例原則",即措施強度須與維護的公共利益成合理對應。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補償标準依據《國家賠償法》實行市場價評估機制,包含直接損失與可預期收益。區别于普通行政征收,強制征用的臨時性特征體現在《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使用後及時返還"義務。
參考資料:
根據相關法律和學術解釋,強制征用是指國家或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強制使用單位或個人財産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強制征用是國家行使行政權的行為,無需取得財産所有權人同意,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式使用其財産。例如《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明确,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可實施征用。
法律特征
適用範圍
法定程式
征用 | 征收 |
---|---|
臨時使用,需返還財産 | 永久剝奪所有權(如土地轉為國有) |
適用于動産和不動産 | 通常限于不動産 |
緊急情況下啟動 | 基于長期公共利益規劃 |
被征用財産使用後應返還,若損毀或滅失需按市場價補償。若認為征用行為不合法,可通過行政複議或訴訟維權。
強制征用是國家在緊急狀态下保障公共利益的必要措施,但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并保障被征用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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