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involuntary trust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計】 brute force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經】 accredit; trust
強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是英美法系中一項重要的衡平法救濟制度,指法院基于特定事實和法律原則,強制認定一方為另一方的利益持有財産的法律關系,即使當事人之間并未明确設立信托意圖。其核心在于防止不當得利、維護公平正義,尤其在財産權屬不清或存在欺詐、錯誤等情形下適用。
非合意性
區别于意定信托(Express Trust),強制信托并非基于委托人意願設立,而是由法院依據法律規則或衡平原則強制施加,旨在糾正不公正的財産持有狀态。例如,當一方通過欺詐手段獲得財産時,法院可強制其為實際權利人持有該財産。
救濟性質
本質是衡平法上的救濟手段,用于剝奪不當得利者的利益,将財産返還給應得者。常見于財産侵占、違反信義義務(如代理人私吞委托人資産)、錯誤轉讓等場景。
財産範圍特定
僅針對涉案的特定財産産生效力,不涉及受托人的其他資産。受托人需将財産轉移給受益人,或按法院指令處置。
欺詐或不當行為
若一方通過欺騙、脅迫等手段獲取財産,法院可強制其成為受托人,為原權利人持有財産。例如:A 僞造文件獲得B的房産,A将被視為B的強制受托人。
違反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
代理人、董事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時,所得利益可能被認定為強制信托財産。如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購得的股票需歸入公司。
錯誤給付或財産混同
錯誤支付的款項或混合保管的資金(如共同賬戶中的他人資金),可能觸發強制信托,要求收款方返還。
類型 | 設立依據 | 當事人意圖 | 典型場景 |
---|---|---|---|
強制信托 | 法院強制認定 | 無需合意 | 糾正不公、防止不當得利 |
意定信托 | 委托人明确意思表示 | 需明确設立 | 遺産規劃、資産托管 |
歸複信托 | 法律推定(無贈予意圖) | 推定存在 | 財産轉讓失敗後的權益回歸 |
我國《信托法》未直接采用“強制信托”概念,但第11條明确信托目的不得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22條賦予法院撤銷違法信托的權力。在司法實踐中,類似原則可通過合同無效後的財産返還或侵權損害賠償實現(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第1167條)。
權威參考文獻:
強制信托是一種特殊的法定信托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律強制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強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Compulsory Trust)指司法機關或國家法律強制設立的信托,無需當事人自願同意。其設立目的是糾正不當得利、防止欺詐或維護公平正義,例如通過法律強制手段将不當獲取的財産轉為信托管理()。
二、主要特征
三、應用場景
四、與其他信托的區别
不同于自願信托(如家族信托),強制信托的委托人無自主權,且受托人權限由法律嚴格限定。例如,提到的“強制性信托”與“全權信托”對比,前者受托人裁量權較小,需按固定規則分配收益()。
強制信托是法律幹預財産關系的重要工具,旨在通過強制手段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其具體實施需結合各國法律條文,常見于民商法及財産糾紛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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