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involuntary trust
force; compel; coerce; obligate; oblige; compulsion; constraint; enforcement
【计】 brute force
affiance; confide; entrust with; trust
【经】 accredit; trust
强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 是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的衡平法救济制度,指法院基于特定事实和法律原则,强制认定一方为另一方的利益持有财产的法律关系,即使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设立信托意图。其核心在于防止不当得利、维护公平正义,尤其在财产权属不清或存在欺诈、错误等情形下适用。
非合意性
区别于意定信托(Express Trust),强制信托并非基于委托人意愿设立,而是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则或衡平原则强制施加,旨在纠正不公正的财产持有状态。例如,当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财产时,法院可强制其为实际权利人持有该财产。
救济性质
本质是衡平法上的救济手段,用于剥夺不当得利者的利益,将财产返还给应得者。常见于财产侵占、违反信义义务(如代理人私吞委托人资产)、错误转让等场景。
财产范围特定
仅针对涉案的特定财产产生效力,不涉及受托人的其他资产。受托人需将财产转移给受益人,或按法院指令处置。
欺诈或不当行为
若一方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获取财产,法院可强制其成为受托人,为原权利人持有财产。例如:A 伪造文件获得B的房产,A将被视为B的强制受托人。
违反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代理人、董事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时,所得利益可能被认定为强制信托财产。如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购得的股票需归入公司。
错误给付或财产混同
错误支付的款项或混合保管的资金(如共同账户中的他人资金),可能触发强制信托,要求收款方返还。
类型 | 设立依据 | 当事人意图 | 典型场景 |
---|---|---|---|
强制信托 | 法院强制认定 | 无需合意 | 纠正不公、防止不当得利 |
意定信托 | 委托人明确意思表示 | 需明确设立 | 遗产规划、资产托管 |
归复信托 | 法律推定(无赠予意图) | 推定存在 | 财产转让失败后的权益回归 |
我国《信托法》未直接采用“强制信托”概念,但第11条明确信托目的不得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22条赋予法院撤销违法信托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原则可通过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或侵权损害赔偿实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第1167条)。
权威参考文献:
强制信托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信托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法律强制性”。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性质
强制信托(Constructive Trust/Compulsory Trust)指司法机关或国家法律强制设立的信托,无需当事人自愿同意。其设立目的是纠正不当得利、防止欺诈或维护公平正义,例如通过法律强制手段将不当获取的财产转为信托管理()。
二、主要特征
三、应用场景
四、与其他信托的区别
不同于自愿信托(如家族信托),强制信托的委托人无自主权,且受托人权限由法律严格限定。例如,提到的“强制性信托”与“全权信托”对比,前者受托人裁量权较小,需按固定规则分配收益()。
强制信托是法律干预财产关系的重要工具,旨在通过强制手段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其具体实施需结合各国法律条文,常见于民商法及财产纠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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