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pulsory contribution
force; compel; coerce; constrain; enforce upon; high-pressure; impose; obtrude
screw
【醫】 compulsion
alms; contribute; contribute to; subscribe; subscription
【經】 dedication
強迫捐獻(英文:Coerced Donation)指在違背個人真實意願的情況下,通過施加壓力、威脅、欺騙或濫用權力等手段,迫使個體捐獻器官、血液、組織或其他生物資源的行為。該行為嚴重違反倫理準則與法律法規,核心特征在于剝奪了捐獻者的自主決定權。
非自願性
依據中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器官捐獻必須基于完全自願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或利誘。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七條亦明确規定,未經自由同意禁止進行醫療或科學試驗,延伸至捐獻領域即強調自願性。
英文術語對照:
違法性與後果
強迫捐獻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世界衛生組織(WHO)《人體器官移植指導原則》指出,此類行為破壞移植系統的公信力,加劇器官非法交易風險。
部分國家實行"推定同意"(Presumed Consent)制度(如西班牙),即在無明确反對時允許器官摘取,但需通過公示程式保障知情權,區别于主動施壓的強迫行為。
囚犯、難民、經濟困難人群易成為強迫捐獻目标。國際器官移植協會(TTS)《伊斯坦布爾宣言》要求成員國建立監督機制,防止權力不對等導緻的剝削。
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補償誘導捐獻,保障程式透明(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網)
第25條強調"受試者的自願同意至關重要",適用于所有人體生物材料捐獻場景(來源:WMA官網)
英文術語擴展:
- Involuntary Donation(非自願捐獻):涵蓋強迫、欺騙或缺乏知情同意的捐獻
- Exploitative Procurement(剝削性獲取):強調利用弱勢地位牟利的系統性強迫行為
該解釋綜合法律、醫學倫理及國際規範,為學術與實務場景提供精準術語對照及法理依據。
“強迫捐獻”指通過威脅、恐吓、行政命令等非自願手段,強制他人捐贈財物或器官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特征
違背個人意願,利用權力或輿論壓力迫使他人捐贈。例如:單位直接從工資中扣除捐款、以道德綁架要求高額捐款。
法律定性
屬于違法行為。強迫捐獻財物侵犯財産權,強迫捐獻器官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財物捐贈
包括強制捐款、攤派募捐等,常見于企業或機構通過行政手段操作,如直接從工資中扣款()。
器官捐獻
通過暴力、欺騙等手段強迫他人捐獻器官,此類行為刑事後果更嚴重,最高可判死刑()。
違反自願原則
捐獻本質是自願行為,任何強制手段均違背慈善初衷(、)。
法律後果
若遭遇強迫捐獻,可向監管部門舉報(如民政部門、公安機關),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強迫捐獻”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公衆需警惕以“公益”為名的強制要求,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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