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court; general forum; ordinary court
普通法庭(Pǔtōng Fǎtíng)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譯為"Ordinary Court",指依法設立、行使一般司法管轄權的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民事、刑事及行政等常規類型案件。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管轄範圍
普通法庭區别于憲法法院、軍事法庭等專門法庭,主要受理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及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設立的審判庭即屬于此類普通司法機構。
審級體系
中國采用四級兩審制,普通法庭包含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層級。其中基層法院承擔超過80%的一審案件審理工作,體現着司法系統的基石作用。
法律依據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Ordinary Court"定義為"具有一般司法權的法院",強調其遵循普通訴訟程式審理案件的特征。這與中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的"民事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形成對應關系。
普通法庭是法院系統中最基礎的審判單元,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職能:
組織性質 普通法庭是法院内部設置的常設審判機構,屬于法院的下屬組織單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例如基層法院下設的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等均屬于普通法庭範疇。
案件審理範圍 負責審理常規性案件,包括民事糾紛(如合同、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如盜竊、傷害)、經濟糾紛等。與特别法庭(如軍事法庭、知識産權法庭)形成分工,不涉及特殊領域案件。
層級與分類
延伸說明:普通法庭的審判活動需遵循公開審理原則(涉密案件除外),且與法院整體職能緊密關聯——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司法權威通過各個法庭的具體審判行為得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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