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 court; general forum; ordinary court
普通法庭(Pǔtōng Fǎtíng)在汉英法律语境中通常译为"Ordinary Court",指依法设立、行使一般司法管辖权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民事、刑事及行政等常规类型案件。其核心特征体现在三方面:
管辖范围
普通法庭区别于宪法法院、军事法庭等专门法庭,主要受理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的审判庭即属于此类普通司法机构。
审级体系
中国采用四级两审制,普通法庭包含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层级。其中基层法院承担超过80%的一审案件审理工作,体现着司法系统的基石作用。
法律依据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Ordinary Court"定义为"具有一般司法权的法院",强调其遵循普通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特征。这与中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形成对应关系。
普通法庭是法院系统中最基础的审判单元,具有以下核心特征和职能:
组织性质 普通法庭是法院内部设置的常设审判机构,属于法院的下属组织单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例如基层法院下设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均属于普通法庭范畴。
案件审理范围 负责审理常规性案件,包括民事纠纷(如合同、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如盗窃、伤害)、经济纠纷等。与特别法庭(如军事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形成分工,不涉及特殊领域案件。
层级与分类
延伸说明:普通法庭的审判活动需遵循公开审理原则(涉密案件除外),且与法院整体职能紧密关联——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司法权威通过各个法庭的具体审判行为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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