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ence
"不到庭"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或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未按照法院傳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席法庭參加訴訟活動的行為。其核心含義是無正當理由缺席法庭審理。
從漢英詞典角度,其對應的英文表達主要有:
Default of Appearance
這是最直接對應的法律術語,強調當事人未履行出庭義務的法律狀态,常導緻"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決)。例如:The defendant was held in default of appearance.(被告被認定為不到庭。)
Non-appearance
相對中性的表述,指未出庭這一事實本身。例如:The case proceeded despite the plaintiff's non-appearance.(盡管原告不到庭,案件仍繼續進行。)
Failure to Appear (FTA)
更口語化或程式性的表達,明确指出未能按照要求出庭。例如:The court issued a warrant due to the accused's failure to appear.(因被告人不到庭,法院籤發了拘傳令。)
法律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原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這體現了訴訟當事人負有按時出庭參與訴訟的義務。
權威參考來源:
“不到庭”是法律術語,指在訴訟程式中當事人(包括原告或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庭審。該行為在不同司法領域和情境下具有特定的法律後果,具體可分為以下方面:
“不到庭”行為在國内外均被視為對司法權威的消極應對,可能導緻敗訴、程式效率降低等風險。當事人應重視傳喚義務,确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庭時,需及時向法院說明并提供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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