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ence
"不到庭"是一个法律术语,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等)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未按照法院传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法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其核心含义是无正当理由缺席法庭审理。
从汉英词典角度,其对应的英文表达主要有:
Default of Appearance
这是最直接对应的法律术语,强调当事人未履行出庭义务的法律状态,常导致"default judgment"(缺席判决)。例如:The defendant was held in default of appearance.(被告被认定为不到庭。)
Non-appearance
相对中性的表述,指未出庭这一事实本身。例如:The case proceeded despite the plaintiff's non-appearance.(尽管原告不到庭,案件仍继续进行。)
Failure to Appear (FTA)
更口语化或程序性的表达,明确指出未能按照要求出庭。例如:The court issued a warrant due to the accused's failure to appear.(因被告人不到庭,法院签发了拘传令。)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这体现了诉讼当事人负有按时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
权威参考来源:
“不到庭”是法律术语,指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包括原告或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庭审。该行为在不同司法领域和情境下具有特定的法律后果,具体可分为以下方面:
“不到庭”行为在国内外均被视为对司法权威的消极应对,可能导致败诉、程序效率降低等风险。当事人应重视传唤义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庭时,需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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