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eiver system
bankruptcy; insolvency; failure; go broke; go into liquidation; ruin; smash
【經】 bankrupt; bankruptcy; become bankrupt; bust; failure; go bankrupt
go into liquidation; insolvency; play smash; play the bankrupt; rocks
ruin
【法】 management system; regulatory regime; system of administration
破産管理制度(Bankruptcy Management System)
定義與法律框架
破産管理制度指在債務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式對債務人的財産進行清算、重整或和解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目标是公平清償債務、保護債權人權益,同時為債務人提供經濟重生的機會。在中國,該制度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2007年實施)規範,涵蓋破産清算、重整與和解三大程式 。
核心要素
破産管理人(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法院指定的獨立第三方(通常為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接管債務人財産、審查債權、制定財産分配方案。管理人需保持中立,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公共利益 。
債權人會議(Creditors' Meeting)
由全體債權人組成,行使表決權以決定破産財産的管理、變價及分配方案,監督管理人履職,體現債權人的集體意志 。
破産保護機制(Bankruptcy Protection)
重整程式允許企業在法院監督下繼續經營,通過債務重組(如債轉股、延期清償)恢複償債能力,避免直接清算,維護企業存續價值與社會穩定 。
制度功能
确保同類債權人按比例公平分配破産財産,禁止個别清償(《企業破産法》第113條)。
個人破産制度試點(如深圳)允許誠信債務人通過免責機制擺脫債務困境,促進經濟重啟 。
淘汰喪失競争力的企業,釋放生産要素,優化資源配置效率。
中英文術語對照
中文術語 | 英文術語 |
---|---|
破産管理人 |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
債權人會議 | Creditors' Meeting |
重整計劃 | Reorganization Plan |
破産清算 | Liquidation |
别除權 | Secured Creditor Rights |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部分法律條文無公開鍊接,來源标注以法規名稱及頒布機構為準;可參考中國政府網(www.gov.cn)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www.court.gov.cn)檢索原文。
破産管理制度是企業在進入破産程式後,為規範資産處置、債務清償及各方權益保護而建立的一套系統性法律規則和操作框架。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破産管理制度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為基礎,通過法律程式處理企業無法清償債務的問題。其功能包括:
作為市場經濟的基礎性制度,破産管理制度不僅完善了市場主體退出機制,還通過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經濟結構升級。例如,允許企業通過和解或重整實現再生,避免直接清算帶來的社會成本。
如需進一步了解管理人廉政風險防控等細節,可參考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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