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minicular evidence
recruit; supply; makeup; reinforce; renew; supplement; complementarity
renewal
【計】 added
【經】 relay; renew; replacement; supplement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詞典的框架下,“補充證據”指在已有證據基礎上進一步提供的新材料或信息,用以強化、完善或驗證待證事實。其核心含義及權威解釋如下:
中文釋義
“補充”指對不足部分的增添,“證據”指證明事實的依據。合指為彌補原有證據缺陷而追加的證明材料,常見于司法、仲裁及學術研究場景。
示例:原告向法庭補充證據以反駁被告主張。(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英文對應術語
例:The prosecutor submitted supplementary evidence to corroborate the witness testimony.(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例:The court allowed the introduction of additional evidence during the appeal.(來源:Oxford Legal Dictionary)
強化證明力
當初始證據鍊存在薄弱環節時,補充證據可增強其可信度。例如在商标侵權案中,追加銷售記錄作為supplementary evidence以證明實際混淆(來源:WIPO知識産權手冊)。
填補證據缺口
用于彌補程式性或實體性疏漏,如民事訴訟中逾期提交但經法庭許可采納的additional evidence(參見《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
反駁對方主張
在質證階段,針對對方質疑補充新證據進行反證。典型如刑事案件中公訴方補充鑒定報告回應辯護方異議(來源:國際刑事法院《證據規則》第68條)。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補充證據”為“對已有證據的補強材料”,強調其輔助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36條明确,當事人可申請補充提交“新發現的或此前未能提供”的證據。
劍橋大學出版社《法律英語術語手冊》将“supplementary evidence”歸類為“次級證據(Secondary Evidence)”的子類,區别于核心直接證據。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權威鍊接,以上來源均引自實體法律工具書及成文法規。建議通過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北大法寶)查詢具體條款原文。
補充證據是法律程式中為完善或強化已有證據體系而提交的額外材料或信息,其核心作用在于增強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以下是詳細解釋:
補充證據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或司法機關針對已有證據的不足,進一步提供的相關材料或事實。例如,在已有書面合同的基礎上補充證人證言,以更全面地證明合同履行情況。其目的是通過細化、補充原有證據,提升證據鍊的完整性和說服力。
補充證據 vs 新證據
補充證據側重對已有證據的完善(如補充說明或關聯材料),而新證據是之前未提交且可能直接影響案件結果的全新證據(如突然出現的關鍵證人證言)。
補充證據 vs 補充偵查
補充證據是當事人或法院主動補充材料,而補充偵查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對案件事實的進一步調查活動。
補充證據 vs 原始證據
補充證據不一定是原始證據,可能包含派生證據(如複印件)或新發現的原始材料。
常見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中,例如被告補充提交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文件,或原告補充提供損害後果的醫療記錄。
如需進一步了解程式細節或具體案例,可參考華律網等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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