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ocumentary materials
"檔案材料"在漢英詞典中對應的标準翻譯為"archival materials"或"documentary records",指具有保存價值的曆史文件、數據載體及相關實體物件。根據中國國家檔案局《檔案工作基本術語》(DA/T 1-2000)的定義,這類材料需滿足三個核心屬性:原始記錄性、完整性保存價值和規範化管理流程。
從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二條明确指出,檔案材料包括"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态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曆史記錄"。這一法定定義在司法部官方網站可查證。
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教授周曉英在《檔案管理學》專著中,将檔案材料按載體細分為五大類:紙質文書(如公文、手稿)、電子數據(如數據庫、電子郵件)、聲像記錄(如錄音錄像)、實物憑證(如印章、獎章)以及專業檔案(如病曆、學籍檔案)。該分類體系被納入教育部檔案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
國際檔案理事會(ICA)發布的《檔案材料數字化指南》特别強調,現代檔案材料已突破傳統載體限制,包含經認證的電子簽名文件、區塊鍊存證數據等新型數字資産。這些材料需通過ISO 15489标準認證的檔案管理系統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檔案材料是指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曆史記錄載體,其核心特征和構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檔案材料是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及個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活動中形成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原始記錄。這些材料需經過歸檔保存,并具備憑證價值。
需注意,并非所有文件都屬于檔案材料,需滿足“已辦畢”“有查考價值”“經過歸檔”三個條件。具體材料類型可參考《檔案工作基本術語》等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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