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law in peace time
平時國際法(Peacetime International Law)是規範和平時期國家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體系,其英文定義可追溯至《奧本海國際法》中"the body of legal rules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 time of peace"的表述。該領域以維護主權平等與國際合作為核心目标,涵蓋外交關系、條約履行、争端解決等常态化國際交往活動。
從法律淵源角度分析,平時國際法的三大支柱包括:
權威文獻如《聯合國憲章》第二章明确的主權平等、和平解決争端原則,構成平時國際法的憲制性基礎。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訴美國案"(1986)中,更通過判例确認和平時期不幹涉内政原則的絕對性。當前學界通說認為,這類規範通過《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形成完整的責任追究機制,确保國際法律秩序的有效運轉。
國際法是調整國家間關系及其他國際實體行為的法律體系,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國際法是以國家間協議、國際慣例等為基礎形成的法律規則總體,主要規範主權國家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如國際組織)的交往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據調整對象和領域,國際法可分為以下分支:
國際法與國内法共同構成全球法律秩序,但存在顯著差異:
術語“國際法”由英國法學家邊沁首次提出,現代國際法體系在二戰後通過聯合國等國際組織逐步完善,涵蓋領域從傳統外交擴展至環境、網絡空間等新興議題。
如需更深入的案例分析或具體條約内容,可參考國際法權威教材或聯合國國際法院相關判例。
苯丙烯酰苯搭焊低摩擦惡露閉止弗雷惹氏針幹柱色譜法股份證書滾花螺母貨價及運費計算機化編目系統卡法椒抗發酵的可延緩的塊凝物磷酸亞汞硫代亞磺酸酯顱神經能量分散X射線熒光佩昂氏手術皮帶鬥式提升機氰亞鐵酸銅石花酸視如敝履守望數據傳輸系統探溯語源調整保留體積體積應力圖形應用系統微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