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national law in peace time
平时国际法(Peacetime International Law)是规范和平时期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体系,其英文定义可追溯至《奥本海国际法》中"the body of legal rules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 time of peace"的表述。该领域以维护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为核心目标,涵盖外交关系、条约履行、争端解决等常态化国际交往活动。
从法律渊源角度分析,平时国际法的三大支柱包括:
权威文献如《联合国宪章》第二章明确的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原则,构成平时国际法的宪制性基础。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6)中,更通过判例确认和平时期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绝对性。当前学界通说认为,这类规范通过《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际法律秩序的有效运转。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及其他国际实体行为的法律体系,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协议、国际惯例等为基础形成的法律规则总体,主要规范主权国家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如国际组织)的交往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
根据调整对象和领域,国际法可分为以下分支:
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构成全球法律秩序,但存在显著差异:
术语“国际法”由英国法学家边沁首次提出,现代国际法体系在二战后通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逐步完善,涵盖领域从传统外交扩展至环境、网络空间等新兴议题。
如需更深入的案例分析或具体条约内容,可参考国际法权威教材或联合国国际法院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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