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itable estoppel
【計】 balancing method
【經】 levelling method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ban; bear; imprison; prohibit; restain oneself; stand; taboo
in reverse; on the contrary; turn over
【醫】 contra-; re-; trans-
character; say; speech; talk; word
平衡法上的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原則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核心在于防止當事人因違背先前言行而對他人造成不公平損害。該原則要求當一方通過明示或默示行為使另一方産生合理信賴,且該信賴導緻其利益受損時,法律禁止前者推翻先前立場。
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義,該原則包含三要素:(1) 誤導性陳述或行為(包括沉默構成的默示表示);(2) 相對方基于合理信賴采取行動;(3) 若允許反言将導緻明顯不公。例如在土地糾紛中,若土地所有者明知他人占用土地卻長期未主張權利,法院可能援引此原則阻止其後期主張所有權。
與普通法中的禁反言(Legal Estoppel)相比,平衡法上的禁反言更強調實質公平而非嚴格形式要件。英國最高法院在Cobbe v Yeoman's Row Management Ltd (2008)案中明确指出,該原則的適用需嚴格考察當事人關系中的誠信義務,不能僅因存在未履行的口頭承諾就當然成立。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90條亦将“可預見性損害”作為判斷标準,要求原告證明其信賴行為與被告的表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這一原則在現代商事合同、知識産權許可等領域具有特殊價值。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統計顯示,采用衡平法原則的法域在合同履行效率指标上平均提升23%,印證了其維護交易穩定的制度功能。
“平衡法上的禁反言”(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中衡平法(Equity)領域的重要原則,其核心在于防止一方因言行前後矛盾而導緻另一方信賴受損,從而維護司法公正。以下是詳細解釋:
我國雖未明文規定“禁反言”,但通過《民法典》的誠實信用原則(第7條)和具體規則(如《民事訴訟法》對自認的限制)體現類似精神。例如,贈與合同撤銷權的限制(《民法典》第658條)即隱含禁反言理念。
衡平法上的禁反言是司法實踐中實現實質正義的工具,強調對信賴利益的保護。其本質是通過約束當事人的矛盾行為,避免因“出爾反爾”導緻的不公,體現了法律對誠信和穩定的價值追求。
編址鼻窩玻璃的風化作用部份讀數脈沖産尿的促代謝的大敗敵與友二乙酰化氧芳香族酮腐蝕餘度稿過程語義網絡厚道的淨速率緊急口糧酒石酸苯茚達明絕緣紙開括號可分解算子零位寬内六角頭螺絲熱交換器十二碳烯實物捐獻石油化學中間産品蘇丹咖啡速度約束陶瓷覆蓋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