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quality clause
equality; evenness
【法】 equality; equalization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平等條款"是法律文本及國際條約中常見的核心概念,其漢英對譯通常為"equality clause"。根據權威法律詞典解釋,該術語指在協議、法規或憲法中明确規定各方權利義務對等的法律條文,旨在消除歧視性待遇,保障主體間的法律地位均等。
從法律效力層級看,平等條款可分為三類:
該條款的司法適用需滿足"可比情形測試"(comparator test),即原告需證明存在可比較對象且受到差異性對待。在勞動法領域,歐盟法院通過Test-Achats案确立了保險服務領域性别平等條款的直接效力。
“平等條款”在不同法律領域中有不同含義,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法律地位平等
根據《民法典》第4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無論其所有制性質、規模或經濟實力。這體現為:
具體表現
常見于金融或國際貸款協議,指确保無擔保債權人享有同等受償權的條款。例如:
“平等條款”既包括民法中保障主體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則,也特指特定合同中維護債權人權益的約定條款。具體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前者側重整體法律地位,後者聚焦特定權利義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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