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esentment
juror; jury; venireman
【醫】 jury
directness; immediacy; right
【法】 memorandum of complaint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陪審員的直接控訴書"(Juror's Direct Indictment)指由大陪審團(Grand Jury) 直接籤發的刑事起訴文件。其核心含義與法律流程如下:
陪審員(Juror)
此處特指參與大陪審團(Grand Jury) 的成員,而非審判陪審團(Trial Jury)。大陪審團負責審查檢方證據,決定是否提起公訴(美國聯邦及部分州制度)。
直接控訴書(Direct Indictment)
指大陪審團在聽證後,若認為證據充分,可直接向法院提交正式起訴書(Indictment),無需經過預審聽證(Preliminary Hearing)。此程式跳過法官對證據的初步審查環節,由陪審員獨立行使起訴決定權。
定義"大陪審團起訴書"(Indictment)為"經大陪審團審議後籤署的書面指控"(法律出版社)。
說明大陪審團可直接起訴重罪,保障公訴程式獨立性(U.S. DOJ Manual)。
強調"Direct Indictment"省略預審階段,由大陪審團直接裁定起訴(Thomson Reuters)。
中文 | 英文 | 關鍵說明 |
---|---|---|
大陪審員 | Grand Juror | 負責審查起訴的陪審員 |
直接控訴書 | Direct Indictment | 大陪審團籤發的正式起訴文件 |
起訴書 | Indictment/True Bill | 記載指控罪名及事實的文書 |
不起訴決定 | No Bill | 大陪審團認為證據不足的結論 |
注:中國大陸法系無完全對應的"大陪審團"制度,此概念主要適用于英美法系國家。如需中國刑事訴訟術語,可參考《刑事訴訟法》中"公訴書"(Prosecutorial Bill)的定義。
: 《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9年修訂版.
: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Grand Jury Practice".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陪審員的直接控訴書”是一個法律術語,指由陪審團(通常指大陪審團)主動提出的正式指控文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在英美法系中,“陪審員的直接控訴書”(對應英文為presentment),指大陪審團基于自身調查或證據,無需檢察官提交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的犯罪指控。這一程式體現了陪審團獨立行使司法監督權的職能。
多見于美國聯邦或州級司法體系,當大陪審團發現未被檢察官起訴的犯罪行為(如政府腐敗、系統性違法)時,可直接通過此程式提出控訴。
根據網頁信息,該術語在《布萊克法律詞典》等權威文獻中被定義為“大陪審團基于自身知悉或調查結果提出的正式指控”,其法律地位受憲法及刑事訴訟規則保護。
雖然搜索結果未明确其格式,但參考普通控告書要求,内容需包括:被控人信息、犯罪事實(時間、地點、手段等)、法律依據及陪審團結論。需以書面形式提交法院,并附證據摘要。
這一程式在實踐中較少使用,現代司法體系更多依賴檢察官主導起訴,但“直接控訴書”仍是大陪審制衡公權力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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