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judgement debtor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confirm; ensure; fix on; make certain; make sure; ascertain; certainty
【計】 OK
【經】 clinch; ensure; recognize
debtor; obligor
【經】 credit receiver; obligator; obligor
"判決确定債務人"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經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确認的民事義務承擔主體。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判決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指出,生效判決具有既判力與強制執行力。債務人身份經由司法審查程式最終确認,區别于訴前調解或仲裁裁決确認的債務主體。
術語構成
《中國法律術語漢英對照詞典》将其英譯為"judgment-confirmed debtor",強調"經司法程式确認"(confirmed through judicial proceedings)的核心特征。這一譯法被聯合國法律文件庫收錄為标準化表述。
執行程式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發布的《民事強制執行實務指引》,判決确定債務人需在裁判文書生效後十日内履行給付義務,逾期将面臨財産查控、信用懲戒等強制執行措施。其法律地位區别于未決訴訟中的潛在債務人。
“判決确定債務人”是指通過法院的判決或仲裁機構的裁決等法律程式,正式确認某一主體(個人、法人或國家)在特定債務關系中負有償還義務的法律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判決确定債務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判決确定後,債務人需按判決内容履行義務。若拒絕履行,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查封財産、凍結賬戶等)。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院認定債務人的程式、依據及法律後果,如需具體案例或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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