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mmation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醫】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法】 court debate; debate in court; forensic argument; legal debate in court
sum up; summarize
【經】 summary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判決前法庭辯論的總結”指在法庭作出最終判決前,由控辯雙方(刑事案件)或原被告雙方(民事案件)就案件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的最終系統性陳述與歸納。其核心功能是整合庭審内容,說服裁判者支持己方主張。具體解析如下:
中文術語:判決前法庭辯論的總結
英文對應:Closing Arguments / Summation
指庭審調查結束後、法官評議宣判前,訴訟雙方最後一次向法庭系統陳述己方觀點、反駁對方主張并歸納核心訴求的法定環節(《刑事訴訟法》第195條;《民事訴訟法》第141條)。
程式價值:
作為庭審終結的标志性步驟,其目的在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7條,該環節需包含以下要素:
中文釋義 | 英文釋義 | 權威來源 |
---|---|---|
控辯雙方在庭審最後階段對案件争議焦點的系統性陳詞(《元照英美法詞典》) | "Final opportunity for parties to persuade the trier of fact by summarizing evidence and highlighting testimony"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
法官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前的必要程式(《中國法律術語英譯研究》) | "Argument made after evidence is closed and before the court's charge to the jury" (Ballentine's Law Dictionary) |
該環節直接影響裁判心證形成,例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5條:法庭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9.1條:控辯雙方有權在提交證據後發表結案陳詞(Closing Arguments)。
需注意中英程式差異:
權威文獻:
判決前法庭辯論的總結,通常稱為總結陳詞,是法庭辯論階段結束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圍繞案件核心争議點,對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進行系統性歸納與論證的最終陳述。其目的是通過邏輯梳理和法理分析,說服法官支持己方主張。以下是具體解析:
總結陳詞是法庭辯論的收尾環節,基于《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的程式展開。它要求當事人結合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明确争議焦點,并針對對方觀點進行反駁,最終強化己方訴求的合法性。
案件事實回顧
簡明扼要複述關鍵事實,突出與争議焦點直接相關的部分。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需說明履約情況、違約行為等。
證據與法律分析
反駁對方觀點
針對對方答辯中的漏洞進行回應。例如中原告反駁被告關于“故意踢貓”的主張,強調行為屬于“私力救濟”。
明确訴求
最終提出賠償、合同解除等具體請求,并說明合理性(如精神損失賠償的正當性)。
語言表達
需準确、簡潔,避免冗長。強調需具備“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以增強說服力。
邏輯層次
圍繞争議焦點展開,如提到的“案件核心問題”需優先論述。
法律與技術結合
例如在合同糾紛中,需同時分析合同條款瑕疵與法律默認規則(如不可抗力定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總結陳詞順序為:原告→被告→第三人發言,最後互相辯論。審判長會在辯論終結後征詢各方“最後意見”,此環節即為總結陳詞的法定形式。
以的流浪貓傷人案為例,原告總結陳詞需:
總結陳詞是訴訟策略的集中體現,需綜合事實、證據與法律,以清晰邏輯争取法官支持。具體撰寫可參考法院發布的模闆(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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