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mmation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经】 adjudication; findings
former; forward; front; preceding; priority
【医】 a.; ante-; antero-; fore-; pro-; proso-; ventri-; ventro-
【法】 court debate; debate in court; forensic argument; legal debate in court
sum up; summarize
【经】 summary
在汉英法律词典语境下,“判决前法庭辩论的总结”指在法庭作出最终判决前,由控辩双方(刑事案件)或原被告双方(民事案件)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的最终系统性陈述与归纳。其核心功能是整合庭审内容,说服裁判者支持己方主张。具体解析如下:
中文术语:判决前法庭辩论的总结
英文对应:Closing Arguments / Summation
指庭审调查结束后、法官评议宣判前,诉讼双方最后一次向法庭系统陈述己方观点、反驳对方主张并归纳核心诉求的法定环节(《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民事诉讼法》第141条)。
程序价值:
作为庭审终结的标志性步骤,其目的在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17条,该环节需包含以下要素:
中文释义 | 英文释义 | 权威来源 |
---|---|---|
控辩双方在庭审最后阶段对案件争议焦点的系统性陈词(《元照英美法词典》) | "Final opportunity for parties to persuade the trier of fact by summarizing evidence and highlighting testimony"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 |
法官引导陪审团作出裁决前的必要程序(《中国法律术语英译研究》) | "Argument made after evidence is closed and before the court's charge to the jury" (Ballentine's Law Dictionary) |
该环节直接影响裁判心证形成,例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9.1条:控辩双方有权在提交证据后发表结案陈词(Closing Arguments)。
需注意中英程序差异:
权威文献:
判决前法庭辩论的总结,通常称为总结陈词,是法庭辩论阶段结束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系统性归纳与论证的最终陈述。其目的是通过逻辑梳理和法理分析,说服法官支持己方主张。以下是具体解析:
总结陈词是法庭辩论的收尾环节,基于《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的程序展开。它要求当事人结合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明确争议焦点,并针对对方观点进行反驳,最终强化己方诉求的合法性。
案件事实回顾
简明扼要复述关键事实,突出与争议焦点直接相关的部分。例如,在合同纠纷中需说明履约情况、违约行为等。
证据与法律分析
反驳对方观点
针对对方答辩中的漏洞进行回应。例如中原告反驳被告关于“故意踢猫”的主张,强调行为属于“私力救济”。
明确诉求
最终提出赔偿、合同解除等具体请求,并说明合理性(如精神损失赔偿的正当性)。
语言表达
需准确、简洁,避免冗长。强调需具备“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增强说服力。
逻辑层次
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如提到的“案件核心问题”需优先论述。
法律与技术结合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需同时分析合同条款瑕疵与法律默认规则(如不可抗力定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总结陈词顺序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发言,最后互相辩论。审判长会在辩论终结后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此环节即为总结陈词的法定形式。
以的流浪猫伤人案为例,原告总结陈词需:
总结陈词是诉讼策略的集中体现,需综合事实、证据与法律,以清晰逻辑争取法官支持。具体撰写可参考法院发布的模板(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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