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忘卻的”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被遺忘的”或“失去記憶的”,其英語對應詞主要為“forgotten”和“oblivious”。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漢英雙語版)》,該詞屬于形容詞性,描述事物因時間推移或主觀忽略而脫離記憶的狀态,例如“忘卻的約定(forgotten promise)”“被曆史忘卻的細節(details obliterated from history)”。
在語言學角度,《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指出,“oblivious”更強調無意識的狀态,如“He seemed oblivious to the crowd(他仿佛忘卻了周圍人群的存在)”,而“forgotten”側重客觀事實的遺忘,常見于“a forgotten hero(被忘卻的英雄)”等表達。二者均帶有被動語義色彩。
權威典籍《辭海(第七版)》補充其古漢語源流,該詞源自宋代文人筆記中的“忘卻舊盟”,原指主動抛棄記憶,後演變為現代漢語中被動遺忘與主動忽略的雙重含義。當代用法中,“忘卻的”常與心理學概念結合,如《心理學大辭典》所述“創傷性忘卻(traumatic oblivion)”指心理防禦機制導緻的記憶阻斷現象。
“忘卻”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和用法如下:
主動與被動
情感與認知
在文學和心理學中,“忘卻”常被賦予複雜意涵:
部分學者認為,忘卻不僅是記憶的缺失,更是大腦對信息的選擇性處理,有助于減輕心理負擔(參考、6中關于認知過程的描述)。
若需更深入的語義分析或具體語境案例,可進一步查閱古籍或心理學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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