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ide against sb.
judge; sentence; adjudge; adjudicate; court decision; decree; doom; ruling
verdict
【經】 adjudication; findings
【法】 action decided against sb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判決某人敗訴”對應英文表述為“to rule against someone”或“to adjudicate a party to lose the lawsuit”,指法院通過法定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後,認定原告或被告的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從而作出對其不利的最終裁決。該判決具有法律強制力,敗訴方需承擔訴訟費用并履行判決義務。
從司法實踐角度,敗訴判決的形成需滿足三個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敗訴判決(adverse judgment)與撤訴(dismissal)存在本質區别:前者是實體審理後的結果,後者屬程式性終結。英美法系中類似概念"default judgment"特指被告未應訴時的缺席判決,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缺席判決制度具有可比性。
權威法律辭典如《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第1187頁明确将“敗訴方”定義為“the unsuccessful party in a lawsuit”,該術語體系經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審核認可,已成為我國涉外法律文書的标準化表述範本。
“判決某人敗訴”是法律術語,指法院在訴訟中認定某一方當事人的訴求或主張不成立,從而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具體解釋如下:
主體範圍
敗訴方既可能是原告(如訴訟請求被駁回),也可能是被告(如反訴被駁回)。但通常語境下,“判決某人敗訴”多指原告未能通過訴訟實現主張。
核心條件
法院需通過審理認為當事人的證據不足、法律依據不充分或訴訟程式存在瑕疵,導緻其主張無法得到支持。
責任承擔
敗訴方通常需承擔案件受理費、律師費等訴訟成本,并可能面臨賠償、履行義務等實體責任。
執行風險
若敗訴方不主動履行判決,勝訴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例如查封財産、限制消費等措施。
救濟途徑
敗訴方可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訴或申請再審(如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審判決上訴期為15日)。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敗訴風險規避策略,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并結合《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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