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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遺産受贈人英文解釋翻譯、剩餘遺産受贈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next devisee

分詞翻譯:

剩餘的英語翻譯: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醫】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經】 overplus

遺産受贈人的英語翻譯:

legatee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剩餘遺産受贈人"指遺囑中指定的、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稅費及特定遺贈後,接收遺産剩餘部分的主體。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一、術語定義與英譯

二、權利生效要件

  1. 遺囑有效性

    需以有效遺囑為前提,無遺囑繼承中適用法定繼承規則(《民法典》第1123條)。

  2. 清償優先順位

    遺産需優先支付:

    • 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及稅款
    • 遺囑規定的特定遺贈(如房産、珠寶等實物贈與)
    • 必留份權利人(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的份額保障。
  3. 剩餘財産存在

    僅在完成上述清償後仍有剩餘財産時,受贈權方可實現(《民法典》第1161-1162條)。

三、實務風險提示

權威參考來源:

建議涉及具體遺産規劃時咨詢專業律師,以确保條款表述符合法律要件并規避執行風險。

網絡擴展解釋

“剩餘遺産受贈人”是遺贈法律關系中的特定概念,指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稅款及其他法定分配後,接受剩餘遺産的受遺贈人。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地位

剩餘遺産受贈人屬于受遺贈人的一種類型,即通過遺囑接受被繼承人剩餘遺産的個體或組織。根據和,受遺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主體(如國家、集體、社會組織或非法定繼承人的個人),且在遺贈人死亡時仍合法存在。

二、權利與義務

  1. 權利:

    • 接受或放棄權:需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内作出明确表示,否則視為放棄(依據和)。
    • 財産給付請求權:可要求遺囑執行人按遺囑内容交付剩餘遺産(、)。
    • 司法救濟權:若權利受侵害,可向法院起訴()。
  2. 義務:

    • 清償優先義務:剩餘遺産分配需以清償被繼承人的稅款、債務為前提()。
    • 不得損害特留份:需保障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特留份額()。
    • 附義務履行:若遺囑要求完成特定條件(如贍養他人),受贈人需履行後方可接受遺産()。

三、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四、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民法典》第1163條,明确剩餘遺産的分配順序:法定繼承優先清償債務,超出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承擔()。

剩餘遺産受贈人需在遺囑有效且滿足清償義務的前提下行使權利,其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均圍繞“剩餘財産分配”展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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