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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作為漢語法律及行政術語,其漢英對譯存在多層含義。根據《牛津漢英大詞典》(第3版)的權威解釋,該詞包含雙重詞性特征:
一、動詞性用法(v.) 指官方機構向特定區域或單位委派人員履行職務,對應英語"to station"或"to assign"。如例句:"中國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區派駐軍隊"(The Chinese government stations troops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二、名詞性用法(n.) 表示被委派的代表或機構,英語對應"posting"或"resident representative"。如《朗文當代高級英語辭典》收錄的例證:"聯合國派駐非洲的維和部隊"(UN peacekeeping forces posted in Africa)。
該詞的語義核心強調"官方授權"與"常設屬性"的雙重特征,區别于臨時性派遣。《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特别指出,該術語包含"主權延伸"的法律内涵,常用于描述國家機構在特别行政區的法定存在形式。
派駐是一個多領域使用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派遣人員或機構駐紮某地執行特定任務,常見于政府、事業單位、企業等場景。以下是綜合解釋:
政府與司法領域
事業單位
企業領域
如需更具體領域的案例,可進一步說明應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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