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venient party
attend; engage; enter; join; participate; take part in; partake in
【經】 take part in
litigant
【經】 litigant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參加訴訟當事人"指在已進行的民事訴訟程式中,以獨立身份加入訴訟活動的第三方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這類主體包含兩種類型: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Third Party with Independent Claims) 享有對訴訟标的獨立請求權,例如房屋買賣糾紛中主張所有權的實際産權人。其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有權提出獨立訴訟請求。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Third Party without Independent Claims) 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系,例如建築工程合同糾紛中的材料供應商。該主體可申請參加訴訟或由法院通知參加,但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英美法系對應的"intervenor"概念見于《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指非原始當事人但通過法院許可介入訴訟的主體,其權限受《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24條規制,分為強制性介入和許可性介入兩種類型。
實體法依據可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一條,程式規範詳見《民事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司法解釋》第三條。比較法視角下,該制度與德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訴訟參加"(Streitverkündung)存在功能相似性。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分類,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直接涉及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以下從不同訴訟類型和角色進行詳細解釋:
基本範圍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
特殊情形
企業合并或關閉時,當事人可能變更為合并後的新企業或主管單位()。
當事人 vs 其他參與人
訴訟參加人範圍
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定/委托代理人),而訴訟參與人範圍更廣,涵蓋證人、翻譯人員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程式或案例,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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