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nal costs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end; finish; terminate; close; fulfil; wind up; dissolution
【計】 sign-off
【經】 cease; closing; completion; end; termination
days; hour; occasionally; opportunity; seanson; time
【醫】 chron-; chrono-
entirety; full; the all and the one; whole
【醫】 hol-; holo-; pan-; pant-; panto-
【經】 aon; full-lot; in all; in total
在法律語境中,“訴訟結束時”指司法程式完成且裁判結果生效的最終階段,對應的英文術語為“Termination of Litigation”或“Conclusion of Legal Proceedings”。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訴訟終結特指在特定情形下(如原告死亡且無繼承人)由法院裁定終止審理的制度。
從漢英對照角度,其核心要素包含:
需注意,“訴訟終結”與“訴訟中止”(suspension of litigation)存在本質區别,前者為永久性程式結束,後者為暫時性中斷(《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實務中,終結裁定的作出需經合議庭評議并送達書面文書(《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樣式》2020修訂版)。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訟終結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特殊情形導緻訴訟程式無法繼續或失去意義時,法院裁定結束訴訟程式的制度。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法定情形
原告主體滅失
原告死亡且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明确放棄訴訟權利。此時訴訟缺乏主張權利的主體,程式自然終止。
被告無責任承擔基礎
被告死亡且無遺産,亦無應承擔義務的主體。常見于債務糾紛中被告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情形。
身份關系案件的特殊性
二、法律效果
訴訟終結裁定作出後,案件審理程式永久終止,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訴(如離婚案件終結後不可重複主張離婚)。
三、與訴訟中止的區别
訴訟中止是因暫時性障礙(如當事人死亡需等待繼承人)暫停程式,障礙消除後可恢複審理;而終結是永久性結束程式。
法律依據:綜合《民事訴訟法》第151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如需完整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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