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保留條款"對應的英文表述為"saving clause"或"reservation clause",指法律文件或合同中允許締約方在特定條件下維持原有權利、暫緩履行義務的特别約定。該條款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法定權利保留機制 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當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緻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保留條款常作為非格式條款存在,用于維護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八條享有的契約自由原則,确保在法規變動或特殊情形下仍能保持合同基本效力。
效力範圍限制 根據中國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的釋義,保留條款需明确約定適用範圍,通常不涉及《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法律保留事項。其效力邊界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約束,不得排除強制性法律規定。
雙語法律功能差異 《元照英美法詞典》指出,英語合同中的"saving clause"包含三層功能:
保留條款是商業合同(尤其是買賣交易)中用于約定特定條件下所有權轉移或權利義務限制的法律條款,主要用于保障賣方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保留條款指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約定即便貨物已交付買方,但在買方履行全部義務(如付清貨款)前,所有權仍保留在賣方手中的條款。該條款起源于德國法律技術,旨在通過延遲所有權轉移時間,避免買方破産時貨物被納入破産財産。
一般物權保留條款
最基礎的條款類型,約定買方全額付款後所有權才轉移至買方。
全額收彙條款
適用于長期交易的買賣雙方,約定買方需清償全部曆史欠款後,所有權才轉移。
附轉賣審批權的物權保留條款
買方轉賣貨物需經賣方同意,否則賣方有權撤銷轉賣合同。
可轉換的物權保留條款
若貨物被添附為其他物品不可分割部分,賣方可在新物品上設立抵押。
延伸的物權保留條款
覆蓋貨物轉售後産生的收益或加工後的新物品,進一步擴大賣方權益保護範圍。
需注意區分“物權保留條款”與國際條約中的“保留條款”(如排除或修改條約適用的聲明),後者屬于國際法範疇,與商業合同中的物權保留機制無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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