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ersonalty in possession
place; that; those
【医】 station
occupy; own; possess; have; seize on; take possession of
【经】 occupation; possession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经】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所占有的动产"对应英文术语为"possessed movable property",指权利人实际控制并享有排他性支配权的可移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0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实际控制性:必须存在对动产的实际管领力,如寄存行李需通过保管凭证实现控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2022年司法解释
客体特定性:对象限定为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的财物,包括交通工具、生产设备等,排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法律正当性:占有需基于合法权源,如买卖合同、赠与协议或法定继承,非法侵占不构成有效占有(美国法律协会《财产法重述》第5章
国际比较法视角下,英国《货物买卖法》第61条将"possession"定义为对货物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德国《民法典》第854条则强调占有需具备占有意思与事实管领的双重要件。
“所占有的动产”是一个法律术语,需拆解为“占有”和“动产”两部分理解,结合法律定义与实务场景解释如下: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物,与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相对。其核心特征包括:
占有指对动产或不动产的实际控制,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权源,均受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特指被特定主体实际控制的动产,无论权属如何。其法律要点包括:
“所占有的动产”强调实际控制与法律状态的结合,需结合动产特性与占有制度综合分析。更多细节可参考《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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