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mand
place; that; those
【醫】 station
demand; desire; ask; challenge; claim; mandate; postulate; request; require
【計】 claimed
【化】 requirement
【醫】 demand
【經】 call; postulation; request; requisitioning; solicit
go; leave; of; somebody; something; this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所要求之物"作為法律及公文用語,其核心含義指代請求方在正式文書中明确提出需要獲取的具體标的物或服務。根據《牛津法律術語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2024版),該短語對應英文翻譯為"the requested item(s)",特指在合同履行、司法程式或行政申請中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客體。
從語法結構分析,"所...之"構成古漢語遺留的賓語前置結構,強調動作的受事對象。在漢英對譯時需注意:
在跨文化交際中,該短語的英譯存在細微差異:
權威文獻顯示,該表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對應"标的物"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延伸包含數字化資産等新型權益。引用《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其英文對應詞"res petitae"源自羅馬法傳統,現代法律體系已拓展至知識産權、數據權益等非實體範疇。
“所要求之物”是一個由文言結構衍生的現代漢語表達,其含義可通過以下分析理解:
結構拆解
整體含義 組合後指“被要求的事物”,即他人或特定條件下需要提供的具體對象。例如:“合同中的所要求之物需在期限内交付。”
文言關聯 類似結構在古漢語中常見,如司馬光《乞令六曹長官專達劄子》中“所總多”“所分少”分别指“被總領的部分”和“被分派的部分”。
現代應用場景
示例擴展:若招聘廣告中寫明“需提交所要求之證明材料”,即指應聘者必須提供公告中列明的特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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