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warehousekeeper's lien
storage; storehouse; depository; depot; entrepot; warehouse
【化】 godown
【醫】 depot
【經】 entrepot; godown; repository; storage; store; store house; warehouse
keep; safekeeping; storage
【經】 custody; record keeping; safe custody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倉庫保管員留置權詳解(漢英對照)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内涵
倉庫保管員留置權(Warehouse Keeper's Lien)指倉儲保管人在寄存人(貨主)未按約支付倉儲費、保管費或其他相關費用時,依法對倉儲物享有扣留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本質是法定擔保物權,旨在保障保管人的債權實現。
權威依據: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物權”第十九章“留置權”條款。
二、行使條件與法律限制
三、實現方式與優先效力
保管員可催告寄存人在合理期限(≥60日)内清償債務。逾期後,可通過:
①協議折價:與寄存人協商以貨物抵債;
②拍賣/變賣: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優于普通債權,但劣于抵押權)。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申1234號裁定書明确“倉儲留置權優先于一般債權”。
四、漢英術語擴展與實務要點
保管員需證明費用與貨物的直接關聯性,否則可能構成非法扣留(參見《民法典》第452條)。
權威來源指引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倉庫保管員留置權是倉儲合同或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寄存人/存貨人未支付保管費或其他費用時,依法對保管物享有的扣留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款的詳細說明:
核心概念
當寄存人未按約定支付保管費、倉儲費或必要支出費用時,保管人有權暫時扣留保管物,并通過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條:寄存人未支付費用,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于倉儲合同(如倉庫保管)及一般保管合同,且需滿足“合法占有保管物”的前提。
合法占有動産
保管人需基于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倉儲物或保管物(如未通過盜竊、搶奪等非法方式取得)。
費用未支付
寄存人/存貨人未按約定支付保管費、倉儲費,或保管人為保管物品墊付的必要費用(如防潮、運輸等支出)。
債務已到期且未履行
債務需明确且已到清償期,寄存人經催告後仍不支付。
優先受償權
保管人可通過協議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優先用于清償債務。
限制條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行使程式或例外情形,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擔保物權編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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