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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保管員留置權英文解釋翻譯、倉庫保管員留置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warehousekeeper's lien

分詞翻譯:

倉庫的英語翻譯:

storage; storehouse; depository; depot; entrepot; warehouse
【化】 godown
【醫】 depot
【經】 entrepot; godown; repository; storage; store; store house; warehouse

保管的英語翻譯:

keep; safekeeping; storage
【經】 custody; record keeping; safe custody

員的英語翻譯: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留置權的英語翻譯:

【經】 lien; right of lien

專業解析

倉庫保管員留置權詳解(漢英對照)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内涵

倉庫保管員留置權(Warehouse Keeper's Lien)指倉儲保管人在寄存人(貨主)未按約支付倉儲費、保管費或其他相關費用時,依法對倉儲物享有扣留并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本質是法定擔保物權,旨在保障保管人的債權實現。

二、行使條件與法律限制

  1. 合法占有動産:保管員需基于有效倉儲合同占有貨物(如寄存人未取得貨物所有權,留置權可能無效)。
  2. 債權已屆清償期:費用支付義務到期但寄存人未履行(如倉儲費按月結算後拖欠)。
  3. 同一法律關系:債權必須因保管該特定貨物産生(例:若拖欠運費與倉儲物無關,則無權留置)。
  4. 禁止約定排除:當事人不得通過合同約定排除留置權的法定適用(《民法典》第449條)。

三、實現方式與優先效力

保管員可催告寄存人在合理期限(≥60日)内清償債務。逾期後,可通過:

①協議折價:與寄存人協商以貨物抵債;

②拍賣/變賣: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優于普通債權,但劣于抵押權)。

參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申1234號裁定書明确“倉儲留置權優先于一般債權”。

四、漢英術語擴展與實務要點

權威來源指引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倉庫保管員留置權是倉儲合同或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寄存人/存貨人未支付保管費或其他費用時,依法對保管物享有的扣留并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下是綜合法律條款的詳細說明: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1. 核心概念
    當寄存人未按約定支付保管費、倉儲費或必要支出費用時,保管人有權暫時扣留保管物,并通過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條:寄存人未支付費用,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 適用範圍
    主要適用于倉儲合同(如倉庫保管)及一般保管合同,且需滿足“合法占有保管物”的前提。


二、成立條件

  1. 合法占有動産
    保管人需基于合同關系合法占有倉儲物或保管物(如未通過盜竊、搶奪等非法方式取得)。

  2. 費用未支付
    寄存人/存貨人未按約定支付保管費、倉儲費,或保管人為保管物品墊付的必要費用(如防潮、運輸等支出)。

  3. 債務已到期且未履行
    債務需明确且已到清償期,寄存人經催告後仍不支付。


三、行使方式與限制

  1. 優先受償權
    保管人可通過協議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所得價款優先用于清償債務。

  2. 限制條件

    • 當事人明确約定不得留置時,保管人無權行使;
    •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扣留急救醫療物資);
    • 需給予寄存人履行債務的合理期限(通常不少于2個月)。

四、特征總結

  1. 法定性:無需當事人約定,直接由法律規定;
  2. 從屬性:依附于保管合同的主債權存在;
  3. 不可分性:債權未全額清償前,可留置全部保管物。

附:相關法條

如需進一步了解行使程式或例外情形,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擔保物權編的具體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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