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warehousekeeper's lien
storage; storehouse; depository; depot; entrepot; warehouse
【化】 godown
【医】 depot
【经】 entrepot; godown; repository; storage; store; store house; warehouse
keep; safekeeping; storage
【经】 custody; record keeping; safe custody
a person engaged in some field of activity; member
【经】 lien; right of lien
仓库保管员留置权详解(汉英对照)
一、法律定义与核心内涵
仓库保管员留置权(Warehouse Keeper's Lien)指仓储保管人在寄存人(货主)未按约支付仓储费、保管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时,依法对仓储物享有扣留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本质是法定担保物权,旨在保障保管人的债权实现。
权威依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物权”第十九章“留置权”条款。
二、行使条件与法律限制
三、实现方式与优先效力
保管员可催告寄存人在合理期限(≥60日)内清偿债务。逾期后,可通过:
①协议折价:与寄存人协商以货物抵债;
②拍卖/变卖: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于普通债权,但劣于抵押权)。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民申1234号裁定书明确“仓储留置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四、汉英术语扩展与实务要点
保管员需证明费用与货物的直接关联性,否则可能构成非法扣留(参见《民法典》第452条)。
权威来源指引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仓库保管员留置权是仓储合同或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寄存人/存货人未支付保管费或其他费用时,依法对保管物享有的扣留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下是综合法律条款的详细说明:
核心概念
当寄存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仓储费或必要支出费用时,保管人有权暂时扣留保管物,并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寄存人未支付费用,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仓储合同(如仓库保管)及一般保管合同,且需满足“合法占有保管物”的前提。
合法占有动产
保管人需基于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仓储物或保管物(如未通过盗窃、抢夺等非法方式取得)。
费用未支付
寄存人/存货人未按约定支付保管费、仓储费,或保管人为保管物品垫付的必要费用(如防潮、运输等支出)。
债务已到期且未履行
债务需明确且已到清偿期,寄存人经催告后仍不支付。
优先受偿权
保管人可通过协议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限制条件
如需进一步了解行使程序或例外情形,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及担保物权编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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