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warehouse receipt clause
【化】 warehouse receipt(W/R)
【經】 dock warrant; godown warrant; warehouse receipt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倉單條款(Warehouse Receipt Clause)是倉儲合同中的重要法律約定,其核心功能在于明确倉儲物所有權轉移、保管責任及權利義務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條,倉單作為物權憑證,應當載明存貨人名稱、倉儲物品種、數量、質量、儲存場所等八項法定要素。
在英美法系中,《美國統一商法典》第7-202條同樣規定,倉單條款必須包含貨物描述、存儲位置、收費條款等核心信息,且具有可轉讓性(negotiability)特征。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倉單示範法》強調,有效倉單條款需滿足書面形式、籤發人籤章、可轉讓性三大要件。
典型倉單條款包含:
國際倉儲協會(International Warehouse Logistics Association)指出,現代電子倉單條款還須包含數據加密标準、電子簽名驗證規則等數字化要素。中國倉儲與配送協會發布的《倉單要素與格式規範》(WB/T 11086-2023)對區塊鍊倉單條款提出了分布式存儲驗證要求。
倉單條款是倉儲合同中關于倉單籤發、内容和效力的核心規定,主要涉及倉單的法律屬性、必備要素及功能。以下從定義、内容、效力三方面綜合解釋:
倉單是保管人(倉儲方)收到倉儲物後向存貨人開具的物權憑證,具有雙重功能:一是證明倉儲物已入庫;二是作為提取貨物的唯一憑據。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條,倉單需經背書和保管人籤章方可轉讓提取權。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倉單必須包含以下條款(綜合):
倉單與普通入庫單的關鍵區别在于其要式證券屬性,即必須包含法定條款才具備法律效力。實際應用中,企業常通過倉單質押拓展融資渠道,但需注意不同倉儲方籤發的倉單格式可能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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