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warehouse receipt clause
【化】 warehouse receipt(W/R)
【经】 dock warrant; godown warrant; warehouse receipt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经】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仓单条款(Warehouse Receipt Clause)是仓储合同中的重要法律约定,其核心功能在于明确仓储物所有权转移、保管责任及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作为物权凭证,应当载明存货人名称、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场所等八项法定要素。
在英美法系中,《美国统一商法典》第7-202条同样规定,仓单条款必须包含货物描述、存储位置、收费条款等核心信息,且具有可转让性(negotiability)特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仓单示范法》强调,有效仓单条款需满足书面形式、签发人签章、可转让性三大要件。
典型仓单条款包含:
国际仓储协会(International Warehouse Logistics Association)指出,现代电子仓单条款还须包含数据加密标准、电子签名验证规则等数字化要素。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发布的《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WB/T 11086-2023)对区块链仓单条款提出了分布式存储验证要求。
仓单条款是仓储合同中关于仓单签发、内容和效力的核心规定,主要涉及仓单的法律属性、必备要素及功能。以下从定义、内容、效力三方面综合解释:
仓单是保管人(仓储方)收到仓储物后向存货人开具的物权凭证,具有双重功能:一是证明仓储物已入库;二是作为提取货物的唯一凭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仓单需经背书和保管人签章方可转让提取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仓单必须包含以下条款(综合):
仓单与普通入库单的关键区别在于其要式证券属性,即必须包含法定条款才具备法律效力。实际应用中,企业常通过仓单质押拓展融资渠道,但需注意不同仓储方签发的仓单格式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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