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bstinate desertion
brazenly; in the teeth; openly; to the eye; to the teeth; under one's nose
abandon; cast off; desert; desertion; forsake; leave
【法】 abandonment; dedition; dereliction; desertion; expose; exposing
forsake; repudiate; repudiation; run out; throw over; walk out on
公然遺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行為人公開地、毫不掩飾地抛棄其負有法定扶養或撫養義務的人(如年幼子女、年老父母、患病配偶等),且情節惡劣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公開性與故意性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身負有法律義務,卻故意選擇在公開場合或采取明顯可見的方式實施抛棄行為,而非私下或隱蔽進行。這種公開性體現了對法律和社會倫理的公然漠視。
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第二百六十一條)
違反法定義務
該行為直接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扶養/撫養義務。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裡的“拒絕扶養”即包含公然遺棄的情形。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英文對應翻譯與法律内涵
在英文法律術語中,“公然遺棄”通常譯為“open and notorious abandonment” 或“flagrant desertion”。
這反映了英美法系中同樣将公開、惡劣的遺棄行為視為犯罪(如某些司法轄區的“desertion”或“child abandonment”罪名)。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Abandonment; Desertion)
社會危害性與法律後果
公然遺棄不僅嚴重侵害被扶養人的生存權、健康權,造成其生活無着、陷入危難,也公然挑戰社會公序良俗和家庭倫理,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情節惡劣者構成遺棄罪,需承擔刑事責任。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确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
“公然遺棄”是法律術語中描述遺棄行為的一種加重情節,需結合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綜合理解:
“公然遺棄”指在公開或明顯不隱瞞的情況下,故意拒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行為。其核心包含兩點:
根據《刑法》第261條,構成遺棄罪需滿足:
“公然”雖未直接寫入法條,但可能作為判斷“情節惡劣”的考量因素,例如公開遺棄嬰兒、多次在社區内拒絕贍養老人等行為。
情節惡劣的遺棄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同時構成其他犯罪(如遺棄導緻被扶養人死亡,可能涉及過失緻人死亡罪),則擇一重罪處罰。
提示:若遭遇遺棄行為,建議保留證據(如書面拒絕扶養記錄、證人證言等),并向公安機關或法律援助機構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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