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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處分不動産英文解釋翻譯、隨意處分不動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state at will

分詞翻譯:

隨意的英語翻譯:

ad libitum; as one please; at discretion; at will; liberty; random; unbending
【計】 don't care
【醫】 ad lib.; ad libitum

處分的英語翻譯:

punish
【法】 dispose; disposition; impose sanctions against

不動産的英語翻譯:

estate; freehold; real estate; realty
【經】 hereditament; immovable goods; immovable property
immovable real estate; immovables; property assets; real assets
real estate; real property; realt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隨意處分不動産”指所有權人依據個人意志,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由決定對不動産進行轉讓、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等行為。其核心在于所有權人行使權利的自主性與合法性。

術語解析:

  1. 隨意 (Suíyì / Arbitrary or At Will):
    • 此處并非指“任性妄為”,而是強調所有權人行使權利時的自主決定權。英文常譯為“at will” 或“arbitrarily” (在合法範圍内),體現所有權人可根據自身意願單方決定處分行為,無需他人同意。這源于《民法典》第240條賦予所有權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 。
  2. 處分 (Chǔfèn / Disposition):
    • 法律上的核心概念,指決定財産法律命運的行為。英文對應“disposition”。對于不動産,具體包括:
      • 轉讓所有權: 如買賣 (sale)、贈與 (gift)、互易 (exchange)。
      • 設定他物權: 如設立抵押權 (mortgage)、地役權 (easement)。
      • 變更用途或事實狀态: 如改建、拆除(需符合規劃)。
      • 放棄所有權: 如抛棄 (abandonment),但可能受限。此定義參考了《元照英美法詞典》對“disposition”的釋義及《民法典》物權編相關規定 。
  3. 不動産 (Bùdòngchǎn / Real Property / Immovable Property):
    • 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建築物及其他定着物。英文譯為“real property” 或“immovable property”。其處分通常涉及登記公示程式(如産權過戶登記、抵押登記)以産生法律效力 。

法律特征與限制:

“隨意處分不動産”在漢英法律術語中,指不動産所有權人依法享有的,自主決定通過買賣、抵押、贈與等方式改變不動産權利歸屬或設定負擔的權利(Disposition of real property at will)。其核心是所有權人的處分自由,但該自由須在法律框架和公共利益約束下行使。

需注意: 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産、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不動産等情形,其“隨意”程度受到法律特别限制。

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權威法律文本):可查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法律法規數據庫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a25cc8.shtml (物權編第240條等)
  2. 《元照英美法詞典》 (法律術語權威詞典):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對“disposition”等術語有詳細解釋。
  3. 《英漢法律詞典》 (常用法律工具書):對“處分”、“不動産”等詞彙有标準英漢對照釋義。

網絡擴展解釋

“隨意處分不動産”這一表述涉及法律概念,需結合“不動産”定義及“處分”行為的法律後果進行解釋:

一、核心概念解析

  1. 不動産
    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損害其價值的財産,包括土地、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例如房屋及内部不可分離的水暖設施均屬不動産。

  2. 處分行為
    指法律上的處置權利,如出售、抵押、贈與等。需注意,處分共有不動産時需符合法律規定:

    • 夫妻共有:需雙方一緻同意,否則構成無權處分;
    • 其他共有:需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二、“隨意處分”的法律後果

  1. 無效情形
    若處分人未經合法授權(如共有人未同意),且第三人非善意取得,則處分行為無效,權利人可主張返還財産。

  2. 例外(善意取得)
    若第三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合法取得不動産所有權:

    • 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
    • 合理對價:支付符合市場價值的價款;
    • 完成登記:已辦理不動産變更手續。
  3. 賠償責任
    擅自處分行為造成共有人損失的(如離婚時),受損害方可向處分方索賠。

三、典型場景示例

提示:不動産處分涉及重大財産權益,建議在交易前核實權屬狀态及共有人意見,避免法律風險。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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