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員(cáiyuán)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釋義為"layoff" 或"downsizing",指企業因經濟、結構調整或優化需求,主動終止與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其詳細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經濟性減員
指企業為應對經營壓力(如市場萎縮、成本上升、技術革新)而削減人力規模的行為。例如,《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将"layoff"定義為"a situation in which workers are told there is no work for them temporarily or permanently"(工人被告知暫時或永久無工作可做的情形)。中文語境中強調該行為的被動性,即員工非因個人過失被解雇。
結構性調整
涉及企業重組、部門合并或業務轉型時的人員優化。參考《劍橋商務英語詞典》對"downsizing"的解釋:"to make a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smaller by reducing the number of people working for it"(通過減少員工數量縮小企業規模)。此時裁員被視為戰略管理手段,區别于個體解雇(firing)。
法律程式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裁員需滿足法定條件(如破産重整、經營困難、技術革新),且須提前說明并支付經濟補償。此定義強調流程合法性,與英文"redundancy"(因崗位冗餘被裁)概念部分重合。
中英語義差異
漢語"裁員"側重結果(人員數量削減),而英語"layoff"隱含暫時性(可能複職),"downsizing"則強調企業主動瘦身。世界銀行報告指出,中文術語更直接體現勞動力市場的剛性調整特征。
該詞在漢英對譯中需結合語境選擇對應詞——經濟性裁員多用"layoff",戰略性調整宜用"downsizing",法律文本則需參照具體條款表述。
裁員,即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因特定原因依法集中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以減少人員規模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裁員通常發生在企業面臨嚴重經營壓力或結構性調整時,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和《勞動法》第二十七條。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減少富餘人員來優化資源配置或降低成本。
企業需滿足以下任一條件方可裁員:
以下人員不得被裁減: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勞動合同法》及政府發布的裁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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