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ties created by private law
private law
【經】 private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經】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私法上義務指在平等主體之間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法律約束關系,其核心特征體現為雙向性、相對性與可協商性。從比較法視角分析,該概念對應英美法中的"private obligation",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産生于當事人合意或法律規定,約束特定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私法義務主要産生于以下三種淵源:
德國比較法學者梅迪庫斯在《請求權基礎》中指出,私法義務區别于公法義務的關鍵在于其可處分性,權利人可通過免除、抵銷等方式變更義務内容。這種特性在英美衡平法中的"允諾禁反言原則"(promissory estoppel)中亦有體現,即特定允諾可産生法律強制力(參見《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90條)。
從效力層級觀察,私法義務的強制力通過司法救濟實現,包括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與損害賠償(compensatory damages)兩種主要形态。中國政法大學王澤鑒教授在《債法原理》中強調,現代私法義務體系正從形式正義轉向實質正義,注重對弱勢締約方的特别保護。
“私法上義務”是法律術語,指在私法關系(如民法、商法等調整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的領域)中,個人或法人基于法律規定、合同約定或特定身份關系所必須承擔的責任。以下是詳細解釋:
私法上義務的核心是平等主體間的責任約束,其特點包括:
私法義務可分為以下幾類:
私法義務與公法義務(如納稅、服兵役)的關鍵差異在于:
未履行私法義務可能導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相關章節或權威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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