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uties created by private law
private law
【经】 private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医】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devoir; duty; incumbency; mortgage; obligation; onus; volunteer
【经】 engagements; liability; obligation
私法上义务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形成的法律约束关系,其核心特征体现为双向性、相对性与可协商性。从比较法视角分析,该概念对应英美法中的"private obligation",在《元照英美法词典》中被定义为"产生于当事人合意或法律规定,约束特定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私法义务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渊源:
德国比较法学者梅迪库斯在《请求权基础》中指出,私法义务区别于公法义务的关键在于其可处分性,权利人可通过免除、抵销等方式变更义务内容。这种特性在英美衡平法中的"允诺禁反言原则"(promissory estoppel)中亦有体现,即特定允诺可产生法律强制力(参见《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90条)。
从效力层级观察,私法义务的强制力通过司法救济实现,包括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与损害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两种主要形态。中国政法大学王泽鉴教授在《债法原理》中强调,现代私法义务体系正从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注重对弱势缔约方的特别保护。
“私法上义务”是法律术语,指在私法关系(如民法、商法等调整平等主体间法律关系的领域)中,个人或法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特定身份关系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以下是详细解释:
私法上义务的核心是平等主体间的责任约束,其特点包括:
私法义务可分为以下几类:
私法义务与公法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的关键差异在于:
未履行私法义务可能导致: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相关章节或权威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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