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gistrate's court
【法】 common serjeant; common serjeant-at-law; judicial magistrate
magistrate; sheriff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司法行政官法庭(Magistrates' Court)是英美法系國家基層司法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審理輕微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根據《治安法院法》(Magistrates' Courts Act 1980)第19條,其核心職能包括:
在香港特别行政區,《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8條規定,裁判法院(即司法行政官法庭)可審理最高監禁2年或罰款10萬港元的案件。該法庭通常由1名裁判官或3名非專業治安法官組成,實行簡速程式以提升司法效率。
英國司法部官方統計顯示,2023年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治安法院處理了超過130萬起案件,占全國刑事案件的92%以上。這一數據印證了其在司法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
“司法行政官法庭”這一表述可能涉及法院内部行政案件審理機構或司法行政職能的結合。以下為綜合分析:
司法行政的核心概念
司法行政指司法行政機關圍繞司法活動開展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司法制度設計、人員任免、法律普及等。其廣義涵蓋司法機關内部行政事務,狹義特指司法部系統的職能。
法庭的職能劃分
法院内部根據案件類型設立專門審判庭,如行政審判庭(行政庭)專門審理公民、法人對行政機關決定不服提起的訴訟案件。這類法庭通過審判活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術語可能的指向
結合中國司法體系特點,“司法行政官法庭”可能指兩種情形:
職能特點
此類法庭主要承擔:
需說明的是,現行法律術語中并無“司法行政官法庭”的規範表述,該詞可能為特定語境下的非正式稱呼。建議參考《行政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獲取權威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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