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官(Judicial Officer)是行使國家司法權的專業人員,其核心職責包括案件審理、法律解釋及判決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三條,司法官需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在普通法系中,司法官通常涵蓋法官(Judge)、治安法官(Magistrate)及部分司法委員會成員,其任命資格涉及法學學位、執業經驗并通過專業考核(《司法官遴選辦法》第十二條)。
該術語的英譯"judicial officer"在國際法律文件中具有明确界定,例如《聯合國司法獨立基本原則》将司法官定義為“經憲法或法律授權行使司法職能的主體”。中國司法改革白皮書(2023版)強調,司法官需同步具備法律專業能力與職業道德素養,定期參加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專項培訓。
注:引用來源1-4分别對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官方文本、國家司法考試指導用書、聯合國法律數據庫及最高人民法院培訓綱要。
司法官是司法機關中負責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專業人員,其定義和職責在不同司法體系中有一定差異。以下是綜合不同來源的詳細解釋:
司法官通常指法官和檢察官,前者負責案件審理與判決(),後者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及法律監督()。在部分司法體系中,如台灣地區,司法官需通過專門考試并完成職業培訓()。
司法官與普通司法工作人員不同,後者可能包含書記員等行政輔助人員()。在中國刑法中,司法工作人員特指具有偵查、檢察、審判或監管職責的人員()。
如需了解特定地區的司法官制度細節,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法律條文或官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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