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uthority vested in the people
"屬于人民的權力"是政治學與法學中的核心概念,指國家治理的合法性來源于公民集體意志,并通過法定程式實現權力行使。該表述在漢英詞典中常譯為"power belonging to the people",包含三層内涵:
人民主權理論
根據盧梭《社會契約論》提出的主權在民思想,國家權力源自人民通過社會契約的讓渡。這一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明确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确立人民通過人大制度行使管理權(全國人大官網,2023)。
權力行使機制
包含選舉權、監督權、參與權等法定程式,如《憲法》第三十四條确立的普遍選舉制度。牛津法律詞典指出,該概念要求建立"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with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Oxford Law Dictionary, 2024),确保權力運行受人民制約。
全過程人民民主實踐
中國政治體系中的具體實現形式,涵蓋民主選舉、協商、決策、管理、監督五大環節。國務院《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強調,該制度"确保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管理國家事務"(中國政府網,2021),體現權力歸屬與行使的統一性。
“屬于人民的權力”是一個政治和法律概念,核心指國家權力歸屬于全體人民。這一理念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即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最終擁有者。這裡的“人民”包含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社會主義建設者及愛國者等群體。這一原則體現了人民主權理論,強調國家權力的合法性源于人民授權。
人民通過兩種主要途徑行使權力:
該原則保障了人民對國家機器的制約能力,也是人權保護的基礎。例如我國《憲法》同時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将集體權力與個人權利統一于法治框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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