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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服審理事實的人的責任英文解釋翻譯、說服審理事實的人的責任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urden of persuading the trier

分詞翻譯:

說服的英語翻譯:

persuade; convince; prevail on; reason; satisfy; persuasion; suasion
【法】 persuade

審理的英語翻譯:

cognizance; hear; inquisition; judge; try
【經】 hearing

事實的英語翻譯: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責任的英語翻譯:

duty; responsibility; liability; burden; obligation
【醫】 responsibility
【經】 liability; responsibility

專業解析

在英美法系語境中,"說服審理事實的人的責任"對應的法律術語為"burden of persuasion"(說服責任),指訴訟當事人必須通過證據說服事實認定者(法官或陪審團)相信其主張事實真實性的法定責任。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舉證标準分層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說服責任要求當事人達到特定證明标準,如民事訴訟采用"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刑事案件則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這種分層體系确保了司法裁判的精确性。

  2. 事實認定者導向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301條明确規定,說服責任直接指向"trier of fact"(事實審理者),即當事人須構建完整的證據鍊使裁判者形成内心确信。這一機制體現了對抗制訴訟的核心特征。

  3. 程式正義保障

    哈佛法學院證據法專家Arthur Best指出,說服責任的分配本質上是對訴訟風險的預先劃分,既制約公權力濫用,又保護被告人的防禦權,符合正當程式原則。

權威參考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在法律語境中,“說服審理事實的人的責任”通常指當事人需通過證據和論證使法官或陪審團确信其主張事實成立的義務。這一概念在不同法系中有不同體現,主要涉及以下核心要點:

一、基本定義

即“說服責任”(Burden of Persuasion),指當事人需在案件事實認定中,通過充分證據和邏輯論證使事實審理者(法官或陪審團)确信其主張成立。若事實真僞不明,承擔該責任的一方将承擔敗訴後果。

二、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1. 英美法系
    屬于“舉證責任”的核心部分,與“提出證據責任”相區别。說服責任針對實體法,且責任主體固定不轉移。例如刑事案件中,檢方需以“排除合理懷疑”标準說服陪審團被告有罪。

  2. 大陸法系
    對應“結果責任”,即當事人需承擔事實無法證明時的不利後果,與行為責任(提出證據)共同構成舉證責任。

三、證明标準差異

不同案件類型適用不同說服标準:

四、責任分配原則

英美法系采用“利益衡量”理論,綜合考量政策、公平、證據距離等因素确定責任主體。例如,主張權利存在的一方通常承擔說服責任。

五、法律後果

若未履行該責任,将直接導緻敗訴風險,因為事實審理者無法形成内心确信。

總結

該責任是訴訟勝負的關鍵機制,通過固定責任分配和分層證明标準,平衡當事人訴訟權利與司法效率。具體適用需結合案件性質與法系特點分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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