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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戰法規英文解釋翻譯、空戰法規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ules on air warfare

分詞翻譯:

空戰的英語翻譯:

aerial warfare; air battle; an air battle; dogfight
【法】 aerial warfare

法規的英語翻譯:

code; statute
【醫】 code; legislation; nomo-
【經】 statue

專業解析

空戰法規(Kōngzhàn Fǎguī),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Laws of Air Warfare" 或"Air Warfare Law",是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HL)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專門規範在武裝沖突中涉及航空器(包括軍用飛機、無人機等)的作戰行為,旨在平衡軍事必要性與人道保護原則。以下是其核心内涵的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與適用範圍

  1. 定義

    空戰法規指規範空中軍事行動的國際法規則體系,主要來源于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及普遍法律原則。它約束交戰國在空戰中的行為,包括作戰手段、方法的選擇以及對人員與物體的保護。

    英文對應:A body of international rule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hostilities in airspace during armed conflicts.

  2. 適用對象

    • 軍用航空器:包括戰鬥機、轟炸機、偵察機等直接參與作戰的飛機。
    • 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機):如偵察或攻擊型無人機(例如MQ-9 "死神")。
    • 民用航空器:若被征用或誤入戰區,需遵守特殊保護規則(《芝加哥公約》第3條)。

二、核心法律原則

空戰法規遵循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

  1. 區分原則(Principle of Distinction)

    必須區分軍事目标與民用物體、戰鬥員與平民。禁止無差别攻擊(《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8、51條)。

    例:轟炸前需确認目标為軍用機場而非民用設施。

  2. 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攻擊造成的平民傷亡或民用物體損毀,不得超過預期的具體軍事利益(《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1(5)(b)條)。

    例:摧毀一座軍用雷達站時,若可能波及附近醫院,需評估必要性。

  3. 預防措施原則(Precautionary Measures)

    沖突方必須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減少平民傷害,如預先警告、選擇最小風險攻擊方式(《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7條)。


三、具體規則與禁止行為

  1. 作戰手段限制

    • 禁止使用生化武器、激光緻盲武器等(《特定常規武器公約》)。
    • 禁止攻擊跳傘中的飛行員(《日内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2條)。
  2. 特殊保護對象

    • 醫療航空器:标有紅十字/紅新月标志的飛機不受攻擊(《日内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24-31條)。
    • 民用航空器:除非被用作軍事目的(如運輸武器),否則享有豁免權(《芝加哥公約》第3bis條)。
  3. 空域管制規則

    沖突方可設立禁飛區(No-Fly Zone),但需公告并符合軍事必要性(《聖雷莫手冊》第12段)。


四、法律淵源與權威依據

空戰法規的成文依據主要包括:

  1. 《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1949/1977):規範武裝沖突中的人道保護。

    來源: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 日内瓦公約

  2. 《芝加哥公約》(1944):确立民用航空安全與主權原則。

    來源:國際民航組織 - 芝加哥公約

  3. 《聖雷莫空戰手冊》(2009):由國際法專家編纂的空戰習慣法集大成者。

    來源:聖雷莫國際人道法學院


五、中國實踐與立場

中國作為《日内瓦公約》締約國,通過《國防法》《民用航空法》等國内法落實空戰法規義務,強調:


空戰法規的核心目标是在軍事需求與人道保護間尋求平衡,通過限制攻擊手段、保護特定對象及規範空域使用,減少武裝沖突對平民和民用設施的破壞。其權威性源于國際條約、習慣法及國家實踐,是維護全球空域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網絡擴展解釋

“空戰法規”是戰争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指規範空中軍事行動的國際法規則,旨在限制戰争手段、保護平民及特定目标。以下是其核心内容與特點:

一、基本定義與原則

空戰法規屬于戰争法規的分支,與陸戰、海戰法規并列,主要約束空中作戰行為。其核心原則包括:

  1. 區分原則:禁止攻擊未設防城市、平民及民用設施(如醫院、宗教場所),軍事目标需明确标識。
  2. 人道原則:要求對俘虜、傷病員給予人道待遇,禁止使用爆炸性子彈、窒息性毒氣等武器。

二、具體規則内容

  1. 航空器分類與标志

    • 航空器分為軍事(需标明國籍和軍事性質标志)、公有非軍事(如海關/警察用途)和私有三類,标志需清晰可辨且不得隨意更改。
    • 非軍事航空器在戰時若未改裝為軍事用途,需遵守私有航空器規則。
  2. 武器與攻擊限制

    • 禁止使用生物武器、毒素武器及無差别轟炸。
    • 空中轟炸僅限軍事目标,需避免波及文化、醫療等非軍事設施。
  3. 法律依據

    • 1923年《空戰規則草案》雖未正式生效,但為習慣法提供參考,涉及航空器地位、轟炸規則等。
    • 1977年《日内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将陸戰保護規則擴展至空戰,明确平民和危險設施的保護要求。

三、法律地位與實踐

空戰法規缺乏專門國際條約,主要依賴分散于其他公約的條款及習慣法。例如,現代空戰中,對無人機使用、網絡攻擊等新興領域仍需結合既有規則進行解釋。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文本(如《空戰規則草案》全文),可參考、3、9的原始文件。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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