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s on air warfare
aerial warfare; air battle; an air battle; dogfight
【法】 aerial warfare
code; statute
【醫】 code; legislation; nomo-
【經】 statue
空戰法規(Kōngzhàn Fǎguī),在漢英詞典中通常對應"Laws of Air Warfare" 或"Air Warfare Law",是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HL)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專門規範在武裝沖突中涉及航空器(包括軍用飛機、無人機等)的作戰行為,旨在平衡軍事必要性與人道保護原則。以下是其核心内涵的詳細解釋:
定義
空戰法規指規範空中軍事行動的國際法規則體系,主要來源于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及普遍法律原則。它約束交戰國在空戰中的行為,包括作戰手段、方法的選擇以及對人員與物體的保護。
英文對應:A body of international rules governing the conduct of hostilities in airspace during armed conflicts.
適用對象
空戰法規遵循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
區分原則(Principle of Distinction)
必須區分軍事目标與民用物體、戰鬥員與平民。禁止無差别攻擊(《第一附加議定書》第48、51條)。
例:轟炸前需确認目标為軍用機場而非民用設施。
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攻擊造成的平民傷亡或民用物體損毀,不得超過預期的具體軍事利益(《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1(5)(b)條)。
例:摧毀一座軍用雷達站時,若可能波及附近醫院,需評估必要性。
預防措施原則(Precautionary Measures)
沖突方必須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減少平民傷害,如預先警告、選擇最小風險攻擊方式(《第一附加議定書》第57條)。
作戰手段限制
特殊保護對象
空域管制規則
沖突方可設立禁飛區(No-Fly Zone),但需公告并符合軍事必要性(《聖雷莫手冊》第12段)。
空戰法規的成文依據主要包括:
來源:聖雷莫國際人道法學院
中國作為《日内瓦公約》締約國,通過《國防法》《民用航空法》等國内法落實空戰法規義務,強調:
空戰法規的核心目标是在軍事需求與人道保護間尋求平衡,通過限制攻擊手段、保護特定對象及規範空域使用,減少武裝沖突對平民和民用設施的破壞。其權威性源于國際條約、習慣法及國家實踐,是維護全球空域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
“空戰法規”是戰争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指規範空中軍事行動的國際法規則,旨在限制戰争手段、保護平民及特定目标。以下是其核心内容與特點:
空戰法規屬于戰争法規的分支,與陸戰、海戰法規并列,主要約束空中作戰行為。其核心原則包括:
航空器分類與标志
武器與攻擊限制
法律依據
空戰法規缺乏專門國際條約,主要依賴分散于其他公約的條款及習慣法。例如,現代空戰中,對無人機使用、網絡攻擊等新興領域仍需結合既有規則進行解釋。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文本(如《空戰規則草案》全文),可參考、3、9的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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